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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控制考场内电脑帮考生作弊,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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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男子通过非法控制考场内的电脑,在一行业资格考试中帮助考生作弊。记者从朝阳检察院获悉,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至2021年间,被 ...
一男子通过非法控制考场内的男控电脑,在一行业资格考试中帮助考生作弊。制考记者从朝阳检察院获悉,场内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电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帮考弊获罚金人民币1万元。生作
2019年至2021年间,男控被告人郭某通过无线路由器、制考局域网电脑监控软件等工具,场内在北京保险业组织的电脑资格考试中,对考场里使用的帮考弊获电脑进行控制,帮助考生作弊并收取费用,生作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男控
朝阳检察院检察官黄成介绍,制考郭某提前进入考场,场内接入考场内的路由器,从而进入考场局域网。之后郭某在其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了信号放大器,使其在考场外也能连接到考场内的无线网络。
考试前,郭某在考场外寻找愿意花钱通过考试的考生,向其提供了耳机和一支U盘。U盘里有一个可以共享屏幕的软件,考生进入考场将U盘插入电脑安装好软件后,郭某便能在考场外看到考试屏幕,并通过对讲机与考生对话,告知答案。
经鉴定,郭某使用的软件可以通过作弊考生安装在考场电脑上的软件对考场内电脑进行关机、重启、新建文件夹、拷贝、删除等操作,即可以实际控制考场内电脑,该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采用技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若为国家考试 可能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利用技术手段帮助作弊既威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网络秩序,又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若帮助作弊的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可能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而作弊的考生也可能面临成绩无效、几年内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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